【认知】民法典注释3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基本原理与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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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23日 蒙特卡罗474

  全文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规定。

  新旧对照

  华人民和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被原文保留〕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适用要点

  1.什么是民法基本原则?民法诸项基本原则之间有何关系?

  所谓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司法解释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在我现行民事立法上,承认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其,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是民法最重要的原则。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它构成了自愿原则的逻辑前提。自愿原则是民法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核心理念的体现。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内,只有违背自愿原则的不公安排,方会成为民法通过公原则予以纠正的对象,因此在民事法律行为领域内,公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有益补充。诚信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利益的和谐。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秩序和善良风俗两项内容,对个人利益与家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发挥双重调整功能。诚信原则和善良风俗原则都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但善良风俗原则与诚信原则不同。善良风俗原则并不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只是消极地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不得逾越的道德底线。诚信原则则强制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积极地实现特定的道德要求,它设定了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满足的道德标准。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力图谋求不同民事主体之间自由的和谐存。绿色原则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三重正义观的体现,也是对自愿原则的必要限制,意在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生关系。

  2.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约定排除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是对立法者所奉行的民法理念民法精神民事政策和价值取向的集反映,体现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在效力上,民法基本原则既是立法机关制定民商事特别法的准据最高人民法制定民事司法解释的依据,也是人民法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准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现行法上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欠缺相应的具体民法规范进行调整时,民事主体应依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总之,我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以人为本以人民为心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在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方面兼容调和的价值取向。从规范的性质看,民法上关于基本原则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民事主体约定排除民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3.在民商事司法裁判,法官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在民商事司法裁判,法官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有具体规则必须适用具体规则,而不能适用基本原则。因为在法律就某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时,表明立法对该事项已经做了更为精细的安排,此时,法官直接援引基本原则裁判,本身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而且法官援引的规定越具体,与案件联系越紧密,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限制就越多,案件的裁判就越精确。尤其应当看到,在司法三段论,作为案件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应当包含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但基本原则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构成要件,也不包含具体的法律效果,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通常难以作为案件裁判的大前提予以适用。换言之,民法基本原则可以在司法实践引用,但是需要注意适用方法和适用顺序。人民法仲裁机构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案件时,只能在缺乏具体法律规范或者需要填补法律漏洞时才能引用民法基本原则,在适用顺序上不可首先引用,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手最后适用的条文。如果有明文具体法律规范的,首先应当引用明文具体法律规范;没有明文具体法律规范的,应当适用行政法规;没有行政法规的,应当适用家政策和惯;没有家政策和惯的,方可适并用民法基本原则。

  2基本原则可以与具体的规则结合起适用。由于基本原则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和精神,因此,基本原则可以和具体的规则结合起,从而可以用于解释具体规则适用的合理性。例如,在确定合同效力时,公序良俗原则和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规则可以结合适用。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同时适用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的情况下,基本原则不能直接作为栽判依据,而只能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法官裁判只应援引具体的法律规则。

  3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解释选择。法官在裁断民商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以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特定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并辨别法律规范的类型。而基本原则展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能够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具体的价值指引。因此,法官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果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结论时,基本原则可以为法官进行解释选择提供价值指引,即法官应当采用其符合基本原则的解释结论。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均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4在存在法律漏洞时,基本原则可以用于填补法律漏洞。如果裁判者在裁断案件时,在现行法上未能获得据以作出裁判的依据,这就表明在现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在存在明显法律漏洞的情况下,争议的案件没有具体的规则可供援引,法官又不能拒绝裁判,此时,法官应当依据基本原则,参酌既有裁判学说域外立法例等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当然,由于基本原则的内涵十分宽泛抽象,在各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其应当属于兜底性的法律漏洞填补方法。

  4.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条继承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规定了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也可简称为私权神圣原则,它是民法最重要的原则,统领整部民法典和民商事特别法。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几方面内涵

  第一,民法主要保护人身财等权益。民法典总则编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权益。当然,从总则编的规定看,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虽然非常宽泛,但并非所有的权益都受到民法的保护,一些公法上的权利,如劳动权受教育权,主要受公法保护。民法保护的主要是私权,其以人身财权益为基本内容。同时,民法典还强化了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例如,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

  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权利,而且保护利益。民法典第三条采用其他合法权益这一表述,这就意味着,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正当合法的权益。需要注意的是,

  第三,任何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也不得非法干预权利人行使权利。本条的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无限制,是绝对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家基于公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第四,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民法主要通过民事责任对权利人进行救济。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行政机关给予保护,也可以诉请人民法或仲裁机构予以判决或仲裁。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功能有哪些?

  第一,体系建构功能。民法典总则编的体系是以私权为心轴而展开的,其所规定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的承担者,各项民事权利是私权完整的内容和结构,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使私权而从事的行为,而民事责任既是因侵害私权而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保障私权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在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之后,民法典总则编为分则编的制定也奠定了基础。民法典分则编实际上是按照物权合同债权亲属权继承权人格权以及因侵害民事权利而生的侵权责任等内容展开的。因此,对权利的保护是整个民法的心任。

  第二,价值导向功能。在处理任何民事纠纷,法官首先要考虑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的重要功能。法官援引民法典规则裁判,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民事权益。在行政执法,公权力的行使不得以损害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为代价,不得减损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是否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应当以保障民事权益的程度作为评判标准。因此,充分保障民事权益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

  第三,法律解释功能。法无解释不得适用,民事法律都需要解释,但在解释时,要以民法典的规范和价值为依据,民法的许多规则是基于对充分保障私权的原则生的,如禁止权利滥用基本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等,所以,法官在解释法律规则时,经常要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为基本依循。尤其是在出现多种解释方案时,要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作为解释选择的标准和依据。

  6.民法典所保护的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

  民法的主要任是捍卫民事主体合法的民事权益。所谓合法权益,即民事权益,是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地位彼此等的基础上进行物质和精神交往所应当享有的财和人身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法典保护一切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权利混合性权利包含了财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因素和其他合法权益。

  1人身权利。简称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民法典对人格权和身份权作了全面具体规定。其,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最大亮点。

  2财权利。简称财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以财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利益的民事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权的财权利居住权等。在婚姻劳动等法律关系,也有与财相联系的权利,如家庭成员间请求支付或给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权利,夫妻间的财权,和基于劳动关系领取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的权利等。随着时代发展与进步,民事权利的外延也在不断延伸。例如,本法第127条规定了数据网络虚拟财权。

  3混合性权利。即兼具人身性财性的权利。有的权利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纯粹的财权或人身权。如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个人信息股权等,就是一种包含人身性质和财性质的权利。

  4其他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三条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的概念。按照学理通说,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民法典在人身权利财权利之外,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包容性,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当下民法体系已获肯认的利益形态,如民法典规定的胎儿利益死者人格利益物权法上的占有利益侵权法上的纯粹经济利益等,都是典型。利益之前的合法,意味着利益并非一概保护,这仅系一个概括抽象的限制,具体如何判断须依靠特别法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合法民事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意定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

  7.如何正确区分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规定作为依据?

  民事权利与宪法权利都保护人的生命自由财等权益,但因调整的法律关系有别,在约束对象规范强度权利内容权利目的上都明显不同,民事权利也不简单是宪法权利的具体化。一些民事权利有宪法渊源,如财权人身权;一些民事权利是主体的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一些民事权利直接源于民法的确认或创制,如民法典规定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有些权利的名称为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所享,但具有不同的规范含义。例如,财权,其作为宪法权利旨在防范家在征收征用征税等行为不合理地限制个人财权;民法的财权,则主要是为了防备他人的违约欺诈侵占哄抢破坏等侵权方式。在我,对民事权利的司法保护尽管有宪法渊源,但只能依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作为直接依据,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定。因为宪法作为家根本法,其对民事权益保障的宣示只是一种价值宣示和原则保护,无法形成裁判规范。宪法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不能完全替代民法的相关保护制度;相反,这些规定必须要通过民法的确认和保护才能具体落实。

  8.本条能否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不具有裁判规范的性质和功能,人民法裁判案件不得引用为裁判依据,即本条不是规则,不是法官的裁判依据。如果将本条作为规则理解,会得到一切合法民事权益都必须在裁判得到保护的结论,这显然与民法诸多利益冲突与衡机制不符,比如善意取得就是权利人受保护的显然反例。本条所确立的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其主要功能是构成民法的内在体系,并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在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法官在解释法律时,须遵循民法上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在进行漏洞补充作业时,须充分考虑案件涉及的合法权益要素,尤其在合法民事权益不予保护之时,必须严格谨慎地进行论证。当我们利用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协助裁判并生判决时,该原则并非我们的裁判依据。在法律解释,裁判依据是被解释的法条;在漏洞补充,裁判依据是经补充生的新规则。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只是协助我们在疑难案件寻找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工具,并不是三段论大前提本身。因此,裁判不得有依据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裁判如下之类的表述,而是必须将真正的三段论大前提规则及其获得过程在判决书明示。

  9.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具体方式有哪些?

  法律保护民事权益的具体方式,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种。公力救济的主要实现模式是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并要求法对其权利进行司法保护。私力救济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三种。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对于自助行为的规定尚不明确,有待法律进一步完善。

  关联规定

  ◇ 相关法律

  华人民和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节录

  第八条第三款 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不受侵犯。

  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权和继承权。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在境内的外企业和其他外经济组织以及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华人民和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华人民和法律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华人民和保护在境内的外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境内的外人必须遵守华人民和的法律。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

  第三十七条 华人民和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华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华人民和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华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五十条 华人民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人民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权利受法律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五十八条 家所有的财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二百六十五条 集体所有的财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二百六十七条 私人的合法财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和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款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及其医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华人民和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五条 家依法保护外投资者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华人民和房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 房地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人民和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第二款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华人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修订节录

  第七条第二款 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人民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节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华人民和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二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实质性修改〕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权益。

  华人民和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五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三条实质性修改〕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人民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节录

  第十四条 家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华人民和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四条 〔本条被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非实质性修改〕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华人民和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修订节录

  第八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华人民和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五条 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和其他合法权益。

  华人民和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施行节录

  第八条〔本条第一款被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实质性修改;第二款被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原文保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华人民和乡镇企业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节录

  第十二条 家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经营,撤换企业负责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乡镇企业的财。

  ◇ 行政法规

  华人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华人民和令第666号节录

  第六条第二款 集体企业的财及其合法权益受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五十五条 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经营和民主管理。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华人民和令第666号节录

  第二条第三款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 华人民和令第666号节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资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

  华人民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华人民和令第588号节录

  第五条 家保护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其财。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华人民和令第400号节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基金会的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完善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权的意见2016年11月4日节录

  一总体要求

  加强权保护,根本之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要全面贯彻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五六全会精神,深入学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完善现代权制度,推进权保护法治化,在事关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体现法治理念。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等保护。健全以公为核心原则的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权同样不可侵犯。

  坚持全面保护。保护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权。

  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坚持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增强公民权保护观念和契约意识,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着力当下,抓紧解决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权保护精准度,加快建立权保护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二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权保护

  深化有企业和有资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明晰有权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推动实现有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公司治理现代化,健全涉及财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完善有资交易方式,严格规范有资登记转让清算退出等程序和交易行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有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有资,切实防止有资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权制度,完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完善农村集体权确权和保护制度,分类建立健全集体资清核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制度和财管理监督制度,规范农村权流转交易,切实防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少数人侵占非法处置集体资,防止外部资本侵吞非法控制集体资。坚持权利等机会等规则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等使用生要素公开公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同履行社会责任。

  三完善等保护权的法律制度

  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权相关法律制度,清理有违公的法律法规条款,将等保护作为规范财关系的基本原则。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加大对非公有财的刑法保护力度。

  四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权案件

  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权的案例。对涉及重大财处置的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申诉案件依法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处置的法律程序

  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处置规则,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账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处置涉案财物时,要依法严格区分个人财和企业法人财。对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在处置其个人财时不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对企业违法,在处置企业法人财时不任意牵连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和家庭成员财,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充分尊重和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亲属股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六审慎把握处理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有资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政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民营企业在生经营融资活动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对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权利等民事权利。

  七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因家利益公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对因政府违约等导致企业和公民财权受到损害等情形,进一步完善赔偿投诉和救济机制,畅通投诉和救济渠道。将政履约和守诺服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政失信记录,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大对政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八完善财征收征用制度

  完善土地房屋等财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利益范围,不将公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合理补偿。

  九加大知识权保护力度

  加大知识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权侵权成本。建立收集假冒品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完善知识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权法作用,推进知识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台建设,加快知识权转移转化。

  十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性收入的各项制度

  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依照相关规定支持有条件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着力避免大股凭借优势地位侵害股权益的行为,建立员工利益和企业利益家利益激励相容机制。深化金融改革,推动金融创新,鼓励创造更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民众分享增值收益的金融品,增加民众投资渠道。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权利,增加农民财收益。

  ◇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关于印发〈全法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21年4月6日 法〔2021〕94号节录

  19.要结合民法典立法精神和规定,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各环节,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财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全面等保护各类权,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最高人民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6年11月28日 法发〔2016〕28号节录

  五审慎把握司法政策

  13.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特别是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有资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坚决纠正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的错误生效裁判。对于在生经营融资等活动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均应依法纠正。

  14.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涉及犯罪的民营企业投资人,在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依法保障其行使财权利等民事权利。对于民营企业投资人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严重影响行使民事诉讼权利,被解除人身自由限制后,针对民事案件事实提供了新的证据,可能推翻生效裁判的,人民法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依法启动再审。

  15.依法妥善处理因权混同引发的申诉案件。在甄别和再审权案件时,要严格区分个人财和企业法人财,对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违法的案件,要注意审查在处置其个人财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企业法人财的问题;对企业违法的案件,在处置企业法人财时是否存在随意牵连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的问题。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涉案人员个人财和家庭成员财,要注意审查在处置违法所得时是否存在牵连合法财和涉案人员家庭成员合法财的问题,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处理涉案财物的问题,尤其要注意审查是否侵害了当事人及其亲属股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对确属因生效裁判错误而损害当事人财权的,要依法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16.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征收征用过程,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纷争。

  17.依法妥善处理涉案财处置申诉案件。对于因错误实施保全措施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权利受到侵害的,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执行回转返还财。执行过程,对执行标的异议所作裁定不服的,当事人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审判监督程序等法定途径予以救济;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家赔偿。

  18.依法审理涉及权保护的家赔偿案件。对于因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家赔偿,应当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最高人民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16年11月28日 法发〔2016〕27号节录

  一坚持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1.坚持等保护。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等机会等规则等,对各类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权不可侵犯。注重对非公有制权的等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等保护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2.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权。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坚持依法保护。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权保护的各类案件。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权保护制度。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4.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权犯罪,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有集体资的犯罪,促进资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的,不论是公有财还是私有财,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5.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在生经营融资等活动的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

  6.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民营企业参与有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有资等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各类经济纠纷,特别是民营企业与有企业之间的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排除各种干扰,确保公正审判。

  7.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在刑事审判,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账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

  8.严格规范涉案财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对于经过审理不能确认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个人财和企业法人财,处理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和家庭成员财,处理涉案人员犯罪不得牵连其家庭成员合法财。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

  9.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诚信建设。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要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对确因家利益公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要依法判令补偿财损失。

  10.依法公正审理财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合理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11.依法制裁知识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权保护力度。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知识权强建设。积极参与相关法律修订工作,推动完善知识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途径,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依法惩治知识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业化知识权犯罪惩治力度。

  12.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权纠纷申诉案件。对涉及重大财处置的权纠纷申诉案件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申诉案件,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同时完善审判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有效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

  13.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经营。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延长扣除止等情形的审批,不断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建立定期通报和督办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关于在人民法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2015年10月12日 法发〔2015〕14号节录

  三尊重保障人权。坚决落实宪法法律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各项规定,始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人民法的基本职责和任。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坚持保障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公民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多数人权利与少数人权利的统一,更加重视运用司法手段保障公民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益。在审判执行工作,对人民法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要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活动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代理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司法权力限制剥夺或变相限制剥夺。要加强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人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人权司法救济力度。要坚决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努力提高司法保障人权的效果和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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